
專家:僅公開環境質量難遏污染 污染源公開機制待激活,空氣治理空氣凈化難在何處。
法制晚報訊?要遏制空氣、水和土壤污染,必須公開污染源的監管和排放信息。為防止地方政府出于經濟利益保護污染企業,須激活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監督機制,明確怠于公開的政府機關和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近日在《行政管理改革》上表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在法律上確立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同時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是原國家環??偩謱iT針對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定的。
空氣質量信息的主動公開目前是做得最好的。但環境影響評價信息與污染源監測信息公開明顯不足,一些行政部門故意設各種障礙不向公民公開信息。如通過對申請人資格的限定減少信息公開申請;有的甚至通過告知申請人單位給申請人施加壓力,讓其撤回申請。
王燦發對《法制晚報》記者說,雖然“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但這些制度還未被“激活”,不但沒有具體的公民監督舉報途經,對于那些用各種手段不公開信息的政府部門和官員,也無明確的責任追究和懲罰辦法。
王燦發強調,要遏制空氣、水和土壤污染,僅公開環境質量信息是不夠的,關鍵是要公開污染源的監管和排放信息,將污染源置于公眾監督之下,促進減排。
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工業化國家把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的信息公開作為其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最核心的部分,構建 了“有毒物清單制度”?;緝热菔侵贫ㄒ粋€污染物目錄,要求排污企業定期報告列入污染物目錄的污染物質的排放和轉移數據,該數據向社會公開。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國家秘密”定義非常寬泛,現實中常常成為某些政府機關不想公開相應信息的“擋箭牌”。
應列舉出哪些政府環境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哪些信息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和經濟安全。行政機關應就信息不存在、不屬于該職責范圍獲取的信息負有舉證責任。
此外,還必須激活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監督機制,明確怠于公開的政府機關和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